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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异地高考详解

1、小投资:

办理门槛低,投资三十万以内的小户型房产,就可以落户且符合入学政策。

2、大优势:

教育水平低;

高考采用最容易的全国三卷;

历年本科分数线极低;

考生基数大,高校计划多,可选择性比西藏、青海、天津等地更大!

3、最安全:

所有环节均有政策支撑,依法办理,更安全。

4、免内卷:

通过选择贵州异地高考的升学方式,可以让考生合理地避开教育水平较高地区的内卷,以合法投资的方式为孩子置换政策红利。

时间 省份 一本理科 差距 一本文科 差距 二本理科 差距 二本文科 差距 高考人数(单位: 万) 高考试卷
总报名人数 夏考人数
2017 山东 515 59 529 -16 433 72 483 30 68.3 58 全国Ⅰ卷(语文、数学自主命题)
贵州 456 545 361 453 41 36 全国Ⅲ卷
2018 山东 517 33 550 -25 435 56 505 28 68 59 全国Ⅰ卷
贵州 484 575 379 477 44 38 全国Ⅲ卷
2019 山东 514 44 542 0 443 74 503 50 76 56 全国Ⅰ卷
贵州 470 542 369 453 45.8 36 全国Ⅲ卷
2020 山东 532 52 532 -16 449 65 449 -14 78 63 新高考Ⅰ卷(副科自主命题)
贵州 480 548 384 463 47 35 全国Ⅲ卷
2021 山东 518 62 518 -38 444 77 444 -35 79.5 63 新高考Ⅰ卷(副科自主命题)
贵州 456 556 367 479 46.6 38.7 全国Ⅲ卷
2022 山东 513 62 513 -36 437 77 437 -34 86.7 65.7 新高考Ⅰ卷(副科自主命题)
贵州 451 549 360 471 47.8 34 全国Ⅲ卷
2023 山东 520 61 520 -25 443 72 443 -34 98 72 新高考Ⅰ卷(副科自主命题)
贵州 449 545 371 477 49.1 34.1 全国Ⅲ卷
特别声明
因山东和贵州使用不同试卷,直接对比分数没有任何意义,此处列举两省分数只是告知想了解的客户,贵州比山东有优势这个事实,至于分数优势具体多大,要根据学生每科具体情况认真评估。若想自己大约评估一个重要因素可以作为参考,Ⅰ卷纯理考生若400分左右的成绩,Ⅱ卷分数约460分左右,Ⅲ卷分数约520分左右。非绝对,还要看考生具体科目成绩来分析,且400分以上的考生基础越好,优势弹性越小。(山东的一本线为自主招生线或特除类招生控制线)

内容更新中

全国本科高校在贵录取分数线(理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

  普通高等学校规定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稳妥推进高考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问题,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我省户籍或高考报名截止前户籍迁入我省的各类在黔就业人员子女。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职能内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要健全、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籍随人走”,严防“高考移民”。招生考试部门要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及时对教育部门提供的外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居住证进行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及时提供外来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信息。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一)考生有我省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12年,同时在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校毕业。

(二)考生有我省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3年,同时在我省高中学校毕业。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按规定在我省连续居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3年(居住证和参保时间的计算从考生高一年级秋季学期入学起,至高三年级毕业止)。

(三)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我省6年,有我省初中、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6年,同时在我省初中和高中学校毕业。

(四)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户籍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我省,考生有我省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3年,同时在我省高中学校毕业。

(五)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驻黔部队现役军人或安置在我省的退役军人,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户籍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我省,考生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1年,同时在我省高中学校毕业。

(六)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组织程序调入或录(聘)用到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我省,考生有我省高中阶段2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2年,同时在我省高中学校毕业。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贵州省居住证(含连续三年的办证情况)、连续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在黔参保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亲(或母亲)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证明或退役军人证明、单位接收函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亲(或母亲)工作调动或录(聘)用文件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第六条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以在我省报考高职专科学校。
 

  第三章 审核监督

 

第七条《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是审查情况的重要依据,考生本人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第八条考生的实际就读情况审查由其就读学校负责,班主任、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考生的学籍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十条考生的户籍及居住证的审查由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十一条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参保缴费明细,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第十二条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认真做好登记、编号、汇总和造册,并将审查材料复印件报送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报送的审查材料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已审”,经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在高考报名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考生名册(含光盘)、《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及审查材料复印件报送省招生考试院。

第十四条省招生考试院对考生报考资格作出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考生所属市(州)招生考试机构。
 

  第四章 公示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考生资格审查实行公示制度。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就读学校在上报考生有关信息前,须将考生信息在公示栏(网站)和所在班级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居民身份证号前6位、应(往)届生、报名所在地、就读中学及班级、科类、审查结论。

省招生考试院审查反馈的信息,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就读学校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省招生考试院须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十六条公示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考生就读学校要设置举报箱(电子邮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送省招生考试院。

第十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学籍、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等,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及有关单位在报考各环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的高考移民是指利用我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政策,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含)高考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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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5〕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立足省情、能放则放,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互动融合发展;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三、改革措施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二)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全省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含)以上,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5年(含)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实行积分入户,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1日前制定施行。
  在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和观山湖区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含)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3、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三)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受灾救助、临时救助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
  (四)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国税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等分别负责)
  (六)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民政部门积极推进撤乡设镇、乡镇撤并、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和村改居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撤县设市(市辖区),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具体措施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四、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1、卫生计生、移民部门和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
  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6年6月前,全面完成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3个15万元”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具体措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制定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管理办法,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具体措施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城乡一体化。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具体措施由省民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6、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2016年6月前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加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政策措施。2015年底前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要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和职责分工,适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定期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效果,每年12月初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做好宣传引导。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推广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深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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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考得尚升学规划服务协议,收取服务费用

2协助家长购房(30万左右,大约2周拿证)

3按照落户政策迁移考生及家长户口(根据现有政策,迁移可委托、落户需本人到场,加急约1周)

4按照当地教育政策迁移考生学籍(约2周)

5组织考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6指导考生整理报名所需材料,完成异地高考相关材料审核并完成网上报名手续

7组织采集高考信息、参加高考体检

8统一领准考证,参加高考

9公布成绩后与考生全面沟通,指导考生完成志愿填报

10服务流程结束

购房及落户所需材料

1.1、购房材料(该材料为夫妻共同持有房产,所有委托书类材料均有我司提供模板)
 
  资料明细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业主身份证(夫妻双方) 必须 6份 必要
2 户口本(夫妻双方) 必须 2份 必要
3 结婚证(夫妻单方) 必须 2份 必要
4 购房委托书(公证版) 必须 2份 必要
5 购房委托书(公司版) 必须 2份 必要

1.2、购房材料(离异类购房材料,所有委托书类材料均有我司提供模板

资料明细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业主身份证(具有孩子抚养权) 必须 6份 必要
2 户口本(孩子和业主在同一户口薄上) 必须 2份 必要
3 离婚证 必须 2份 必要
4 离婚协议(民政局章)或离婚判決书,体现孩子抚养权 必须 2份 必要
5 购房委托书(公证版) 必须 2份 必要

1.3 申请户口迁移及落户所需材料(所有委托书类材料均有我司提供模板)

资料明细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孩子出生证明(名字和户口本一致) 必须 2份 必要
2 户口本(家长+小孩,必须在同一户口本) 必须 3份 必要
3 结婚证(离异者提供离婚证) 必须 3份 必要
4 业主身份证(若孩子已办身份证须提供) 必须 2份 必要
5 房产证(贵州) 必须 1份 必要
6 户口迁移委托书 必须 1份 必要
初一、初二均可,初三元旦前截止